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04
宁波市鄞州瞻岐良丰气体供应站与宁波市瑞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宁波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宁波市鄞州瞻岐良丰气体供应站,宁波市瑞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81号原告:宁波市鄞州瞻岐良丰气体供应站(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岐化村。经营者:朱意良,宁波市鄞州瞻岐良丰气体供应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朱惠,宁波市诚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市瑞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童一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瞻岐良丰气体供应站与宁波市瑞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瞻岐良丰气体供应站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瞻岐良丰气体供应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瞻岐良丰气体供应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瞻岐良丰气体供应站负担。审 判 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贤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