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执民字第9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沙瑛、俞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瑛,俞杰,沈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992-1号申请执行人沙瑛,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俞杰,男,1972年7月20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沈阿文,女,194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商初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沙瑛与被执行人俞杰、沈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俞杰、沈阿文应支付执行款44596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99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静燕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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