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5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客德宝科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欣喜悦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客德宝科贸有限公司,北京欣喜悦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5397号原告北京客德宝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后夏公庄村280号。组织机构代码:68046003-4。法定代表人欧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小华,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欣喜悦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高辛庄村。法定代表人陈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客德宝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德宝公司)与被告北京欣喜悦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喜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客德宝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客德宝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客德宝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七十四元,由原告北京客德宝科贸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客德宝科贸有限公司一千七百二十四元。代理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俊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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