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大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熊运海、熊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熊运海,熊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大民初字第65号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建县长堎镇新建大道70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5866775-4。法定代表人:杨选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万根,系该社职员。被告:熊运海,男,1954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熊剑,男,1989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委托代理人:杨震,系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熊运海、熊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220元。由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陶茂宪人民陪审员  杜杏生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斯丽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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