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催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宋士德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东催字第218号申请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士德。委托代理人:陈燕红,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9日、票据号码3050005324461008、票据出票人宁波市北仑华斌轮胎有限公司、收款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00000元、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江海昌审 判 员 李光伟审 判 员 赵小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若凡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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