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潘后兴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后兴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汉刑初字第229号公诉机关广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后兴,男,1939年7月9日出生。被告人潘后兴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5年6月3日由广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后兴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曾令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罗凌、人民陪审员陈雪莉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在广汉市兴隆镇鸹林村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世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后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后兴与大儿子潘某甲及儿媳因赡养产生纠纷而素有不和。被告人潘后兴于2015年4月4日18时许途经潘某甲家门口时,见其院门未关,便回家取出存放的老鼠药撒于潘某甲家中冰箱内的食物上,随后逃离现场。潘某甲夫妻回家后发现冰箱内食物上有白色粉末物质,怀疑被投毒,便将混有该白色粉末物质的食物拿去喂狗,约半小时后该狗口吐白沫死亡。经鉴定,从潘某甲家冰箱内提取的白色粉末、狗呕吐物质中均检出毒鼠强成分。被告人潘后兴投放剧毒物质杀害他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证实公安机关办理此案的程序合法性。2、挡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潘后兴系被公安民警于2015年6月3日在其家中被挡获归案,无自动投案情节。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汉市兴隆镇鸹林村5组潘某甲家中,反映了当时冰箱内陈设、狗死亡地点及呕吐物的情况。4、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广汉市公安局送检的从潘某甲家冰箱内提取的白色粉末、狗呕吐物质进行检验,均检出毒鼠强成分。被告人潘后兴对鉴定意见无异议。5、证人证言一组游某某的报案笔录,证实她和被告人潘后兴的大儿子潘某甲系夫妻关系,她于2015年4月4日18时许回家看见厨房的冰箱门没有关上,冰箱内的鸭子肉上有很多白色粉末,就怀疑有人投毒。潘某甲叫她先拿来喂狗试一下,她就用肉蘸了些鸭子肉上的粉末喂狗,过了半小时左右,狗就开始口吐白沫,之后即死亡。游某某随即报警。游某某还称,她怀疑是潘后兴投毒,因为他几年前一直在卖老鼠药,虽然后来被禁止了,但家里一直存放有,并且她和潘后兴长期关系不和,听丈夫潘某甲说潘后兴当天下午曾路过她家门口。潘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潘某甲、游某某之子,他于2015年4月4日17时30分许接到母亲游某某的电话,告知其家里被人投毒,叫他回家看看。潘某回家后看到很多村民在围观,公安民警也到场了,家里的狗已经死了,躺在大门边,旁边还有一块肉,听母亲说是狗吐出来的。潘某怀疑是爷爷潘后兴投的毒,于是去问他知不知道潘某甲家被人投毒了,潘后兴说不知道。潘某还称潘后兴平时性格古怪,一直说潘某甲、游某某不赡养他,以致双方关系长期不和。潘某乙的证言,证实潘后兴有六个子女,他是二儿子,潘后兴以前对子女不好,平时生活靠五个子女赡养,潘后兴现在是身体状况也不好,经常大小便失禁,患有膀胱炎、气管炎。对于2015年4月4日下午发生的事,潘某乙是听大哥潘某甲说的,他也怀疑是潘后兴投的毒,因为此前当地就只有他和父亲在卖老鼠药,父亲脾气暴躁,平时和几个子女的关系也不好。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她与潘后兴系夫妻关系,潘后兴在几年前卖过老鼠药,后来国家禁止,就没有卖了。张某某于2015年4月的一天将家里存放的一瓶老鼠药埋在自家房子边的地里,后来她去找就没有找到了。事发后潘后兴的孙子潘某来问过是不是潘后兴投的毒,潘后兴否认了,过了几天潘某又来问,潘后兴就承认了是自己投的毒。张某某问潘后兴老鼠药放在哪里,潘说埋在厕所旁边的地里,她就将老鼠药重新埋在自家房子边的地里。张某某还证实潘后兴有心脏病,经常晕倒,腿脚也不方便,平时生活不能自理。潘某丙的证言,证实他是广汉市兴隆镇鸹林村村委会主任,2015年4月4日下午他也去了现场查看情况。听梁某某说,事发后第三天潘后兴到鸹林村5组组长梁某某(梁志某)所开茶馆喝茶时,梁某某问潘后兴“是不是你在别人家放老鼠药?”,潘后兴没有否认。梁某某怀疑潘后兴投毒是因为本地只有潘后兴和他的二儿子潘某乙以前卖过老鼠药,只有他们才有老鼠药。张某某是潘后兴的第二任妻子,平时两人生活在一起,潘后兴平时和大儿子一家因为赡养问题关系不好,村委会、镇政府干部都调解了几次。后来潘后兴找到潘某丙问投毒的事进展怎样了,潘某丙叫他如实把情况向警察讲清楚就行了,潘后兴还对潘某丙说“我家里还剩有点老鼠药,我已经叫老婆把剩下的埋了。”,至于埋在哪里,潘后兴没有提及。潘某丙还介绍了潘后兴的家庭成员及关系,且潘后兴身体不好,患有心脏病和肺病。梁志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广汉市兴隆镇鸹林村5组组长,在游某某家被投毒事情发生后,村上许多人都怀疑是潘后兴干的,因为潘后兴以前卖过老鼠药。事过几天后潘后兴到梁志某所开茶馆耍时,梁志某问潘后兴“是不是你做的?你那样做要不得,虎毒都不食子。”,潘后兴没有说话就离开了。梁志某还介绍了潘后兴家庭成员及关系等情况,与潘某丙所说基本一致。6、被告人潘后兴的供述,主要内容是:潘某甲是他的大儿子,游某某和潘某甲是夫妻关系,他们夫妻平时对潘后兴不孝顺,因此潘后兴对他们心怀不满。2015年4月的一天下午17时多,潘后兴路过游某某潘某甲家门时,看见大门没关,家里也没有人在,就回到自己家拿出老鼠药来到潘某甲家厨房,打开冰箱将白色粉末状的老鼠药撒在里面的一只鸭子上,并让冰箱门敞开,他就走了,主要目的是为了吓唬下儿子儿媳。老鼠药是面粉样子的、用一个玻璃瓶装的,他并没有倒完,后来因担心警察来查,就叫妻子张某某将老鼠药连同瓶子埋在地里了,第三天他发现药及瓶子不见了。潘后兴以前卖过老鼠药,事后也没有给他人说起过自己投毒的事。7、调取证据通知书、病历资料,证实被告人潘后兴于2015年3月10日至16日在广汉市兴隆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发作、阻塞性肺气肿、肺源性心脏病。8、被告人潘后兴的户籍资料,证实其出生于1939年7月9日,作案时系成年公民,已年满75周岁。被告人潘后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认罪,辩称是因为游某某和潘某甲平时不孝敬他才出于吓唬目的投放鼠药的,并不想真的杀害他们。被告人潘后兴未向法庭提供或出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要求,能够全面反映被告人潘后兴因对潘某甲、游某某夫妻心怀不满,故意将含有毒鼠强成分的剧毒鼠药撒在潘某甲、游某某家中冰箱内食物上的事实。对这些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后兴与大儿子潘某甲及儿媳游某某因赡养纠纷素有不和。被告人潘后兴于2015年4月4日17时许途经潘某甲家门口时,见其院门未关,便回家取出存放的老鼠药返回潘某甲家进入厨房,将白色粉末状的老鼠药撒于冰箱内的鸭子肉上,随后故意将冰箱门不合上,逃离现场。潘某甲夫妻回家后发现冰箱门未关,里面的鸭子肉上有白色粉末物质,怀疑被投毒,便将混有白色粉末物质的食物拿去喂狗,约半小时后该狗口吐白沫而亡。游某某遂报警,公安民警赶来后即对现场进行勘验,提取了鸭子肉上的白色粉末、狗呕吐物质等物证。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潘某甲家冰箱内提取的白色粉末、狗呕吐物质中均检出毒鼠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潘后兴于2015年6月3日被公安民警在其家中挡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被告人潘后兴出生于1939年7月9日,作案时已年满75周岁。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后兴明知人食用含有毒鼠强成分的剧毒鼠药后会导致死亡,仍将该鼠药撒在潘某甲、游某某家中冰箱内食物上,充分证明其具有毒杀他人的故意并实施了行为,而其在逃离现场时故意不将冰箱门合上,是为了引起潘某甲、游某某的注意而有所戒备,说明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并不持积极追求的心态,而是持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属间接故意。被告人潘后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后兴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后兴以投放剧毒鼠药的方式谋杀亲属,手段恶劣、主观恶性大,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故对被告人潘后兴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被告人潘后兴以投毒的方式故意杀人,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潘后兴作案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潘后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后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曾令胜审 判 员  罗 凌人民陪审员  陈雪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勤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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