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慧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慧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1871号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三区8号楼8层,组织机构代码74546192-8。法定代表人赵一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吉合,北京市隆康律师事务所。被告刘慧军,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慧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梁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楚乔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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