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82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地址:湖北省麻城市龙。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定金100000元(人民币,下同),违约金4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214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12171元,承担本案执行费77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556085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真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坤创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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