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催字第29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咨海盛(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咨海盛(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催字第29821号申请人中咨海盛(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荣大街26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周佳,董事长。申请人票据号为1040113012107466的转账支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无人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也未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公告费六百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杜庆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琦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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