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安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建华与秦国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华,秦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华。被执行人秦国忠。本院在执行周建华申请执行秦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0元,2015年4月7日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现去向不明,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融安执字第1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克文审 判 员  罗家宏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韦 孝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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