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邬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40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403号原告吴某某,女,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望江县人,居民,住安徽省望江县。被告邬某某,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3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长利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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