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3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3805号原告任某某,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周某某,女,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任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任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鄢 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飞飞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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