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易年后与刘上田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邵阳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易年后,刘上田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375号原告易年后,男,汉族,1966年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邓志升,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监护人易苟生,男,汉族,1949年12月18日出生,系易年后之兄。被告刘上田,男,汉族,1952年7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熊佑国,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年后与被告刘上田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年后以与被告刘上田庭外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上田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易年后自愿的撤回对被告刘上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年后撤回对被告刘上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19元,因情况特殊,全额退还给原告易年后。审 判 长 王宇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岳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