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行立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孙德兰行政确认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行立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德兰,现住佳木斯市。上诉人孙德兰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法行立字第2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孙德兰以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其诉请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为由,要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肇东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德兰认为安达市公安局为宋英良伪造身份、出具假身份证,致使刑事案件被告人宋英良一直未被抓区,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起诉要求依法确认安达市公安局上述行为违法,并赔偿其各项损失80万元,精神抚慰金60万元。经审查,安达市公安局为宋英良出具假身份证的行为,在此行政行为中上诉人孙德兰不是此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此行政行为亦与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孙德兰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原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张 辉代理审判员  吴红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慧莹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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