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孙连生与白城市洮北区金祥乡青龙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白城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孙连生,白城市洮北区金祥乡青龙村民委员会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林民初字第139号原告孙连生,男,1953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金祥乡。被告白城市洮北区金祥乡青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潘晓军,系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连生诉被告白城市洮北区金祥乡青龙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凯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瑞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