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沁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闫明霞申请执行张小红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明霞,张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沁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闫明霞,女。被执行人张小红,男。闫明霞申请执行张小红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0)沁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小红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张小红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张小红银行存款22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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