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2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进妹与厦门中国旅行社管辖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进妹,厦门中国旅行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28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进妹,女,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志鹏,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中国旅行社,、4层A区。法定代表人林世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雪、陈海波(实习),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进妹因与被上诉人厦门中国旅行社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289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进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裁决厦门中国旅行社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政策计算并增加李进妹事业单位标准的退休金,同时按照该标准为李进妹补足从2010年6月起的事业单位标准的退休金和企业职工养老金之间的差额。一审法院查明:李进妹是厦门中国旅行社的职工,于2010年6月退休。厦门中国旅行社为李进妹办理了社会保险。1984年4月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发布《关于各中旅社体制及领导干部任命事》(闽侨人[84]058号):福州华侨大厦、福州华侨饭店、厦门、泉州中旅社升格为县团级单位,……以上各旅行社、华侨大厦、华侨饭店升格后仍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实行经理负责制。1989年11月18日,福建省编制委员会发布《关于同意省中国旅行社及所属旅行社、公司增加编制的批复》(闽编(1989)253号):1、厦门中国旅行社编制由700名增至900名,2、省中国旅行社及所属旅行社、公司增加编制后,均仍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97年3月20日,福建省编制委员会核发的厦门中国旅行社福建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内容为所有制性质:全民,经费预算方式自收自支。2001年4月6日,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清理整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内容为,各类旅行社、经营性并以营利为目的的宾馆、饭店、大厦及工厂、农场转为企业。2001年6月1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社保中心〈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1)136号)(以下简称“136号文件”):1、对《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范围之外的财政部分供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所缴社保金收支相抵后如数退还参保单位,原有退休人员退休金改由用人单位按事业单位的标准发放。如果这些单位愿意继续参保,社保经办机构对退休人员按企业职工标准发放养老金,与事业单位退休金的差额部分由单位给予解决。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参照事业单位工改的企业单位,按照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原参照事业工改的企业单位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厦社保(1996)014号、厦财事(1996)064号),全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按事业单位标准计发的养老金高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部分,可由企业视经济状况自行解决。……4、其他事业单位改制后3年内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金额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差额部分,予以足额补贴。根据厦委办(1993)003号文规定,原属财政全额供款的事业单位,由单位从财政拨给的事业费中补贴;原属财政分供款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单位以自有资金或国有资产变现资金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一次性补足10年的差额部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补贴。2001年8月29日,厦门中国旅行社发出通知:根据市人事局、社保中心通知,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发政府办(2001)136号《关于规范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通知,我社属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按事业单位标准计发的养老金,一律以规定标准进行合理下调,我社在2000年6月30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均属于规定的调整对象。2014年5月20日,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厦门中国旅行社营业执照内容为,类型法人:商事主体(全民所有制)。2014年12月29日,李进妹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1月5日,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厦劳仲案不字(2015)0110号《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2015年5月5日,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就福建中旅集团公司《关于申请提供厦门中国旅行社改企前为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相关证明的函》出具文件(闽委编办综函(2015)188号),内容包含:一、根据1989年11月省编委《关于同意省中国旅行社及所属旅行社、公司增加编制的批复》(闽编(1989)253号),厦门中国旅行社为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二、1996年,省政府和省编制委先后印发了《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综合管理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对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在登记工作中,鉴于所登记的事业单位涉及公办、民办、混合型等类别,经费方式多种多样,为规范管理,当时省编委将各种经费预算方式统一为三类,即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经费自理、企业化管理这二类事业单位均按“自收自支”类型登记。因此,1997年3月,省编委为厦门中国旅行社核发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时,将其经费预算方式登记为“自收自支”。一审法院认为:李进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民事诉讼的范围。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厦门中国旅行社已经为李进妹办理社会保险,故李进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其次,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缴纳的范畴,养老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的一种。如果原用人单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有关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就仍是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争议主体仍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民事诉讼范围。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并发放了社会保险金,只是因为双方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计算标准等发生争议,则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李进妹的起诉。宣判后,李进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进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理由是: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是列举性规定而不是排除性规定,不能因为该两份司法解释未直接列举可以受理而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应以诉求内容是否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关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纠纷为依据。二、本案李进妹的诉求为要求厦门中国旅行社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两者之间权利义务内容发生的纠纷,不涉及任何行政主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从该规定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社会保险、福利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就是双方之间关于社会保险和福利之间的争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如何办理等问题是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但因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过程中的过错导致劳动者损失的,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则属于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劳动争议范畴。本案李进妹的诉求是要求厦门中国旅行社按规定进行补差,本质上是要求厦门中国旅行社赔偿因事业单位退休金与企业单位养老金之间的差额,而不是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计算标准等行政管理问题提出诉求,与行政管理没有任何关联。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正是由于厦门中国旅行社在按规定自主进行改制过程中引发的有关退休职工退休养老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三、本案争议是由于我国体制改革过程中,一些新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发生变化而引发的纠纷。这些变化具有强制性,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已按规定部分作了履行,而本案李进妹的诉求就是要求用人单位按这些规定全面履行。如厦府办(2001)136号文件实施后,厦门中国旅行社按这些规定为李进妹办理了企业社保,但却未按规定为李进妹补差。本案纠纷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履行劳动合同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畴。被上诉人厦门中国旅行社答辩称:一、李进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本案系因政府进行政策性调整而引起的纠纷,不体现平等主体之间平等协商的意思表示,非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李进妹主张的依据是136号文件。该文件是厦门市政府主导的行政管理文件,文件强制性地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办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及退休金发放。该种调整并非平等主体之间可以平等协商决定,也不体现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李进妹的诉讼请求涉及政府行为所进行的政策性调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二)本案诉求的社会保险待遇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李进妹的诉求系针对社会保险待遇问题,而社会保险是国家干预经济社会的产物,国家干预性是其主要特征。国家立法强制单位和个人参加,政府参与管理社会保险组织和运作,并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那么如何办理社会保险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问题系政府的规范性行为所决定,而不能由其他社会主体协商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仅受理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双方产生的是否应给予办理的纠纷。而本案中李进妹是有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双方的争议仅是应按事业单位的保险待遇还是企业单位的保险待遇享受社会保险的问题,应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处理,而不是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只有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与退休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才是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厦门中国旅行社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李进妹在职期间及退休后亦一直享受社会保险统筹待遇,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民事诉讼的范围。(四)本案非为因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认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二、厦门中国旅行社系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依据136号文件的规定,须全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无强制要求给予养老金补差。依据136号文件第2条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原参照事业工改的企业单位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全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按事业单位标准计发的养老金高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部分,可由企业视经济状况自行解决。厦门中国旅行社从设立之初以来,一直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据136号文件规定,须全员执行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不存在强制性补差。且在时效性上,136号文件已经表明,只针对“原”按事业单位标准计发的养老金,即只针对136号文件规定时间点之前已经退休的人员。李进妹不属于136号文件规范之列,更谈不到依据该文件补差。三、李进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厦门中国旅行社依据136号文件于2001年7月1日实施企业社会保险,而李进妹首次主张权利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9日,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之时,即从李进妹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至其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4年,故其诉讼请求早已超过劳动争议1年的仲裁时效,请求驳回李进妹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中社会保险待遇纠纷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因缴费基数、计算标准等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民事诉讼范围。本案李进妹起诉主张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政策计算并增加其事业单位标准的退休金,同时按照该标准补足事业单位标准的退休金和企业职工养老金之间的差额。厦门中国旅行社已为李进妹办理了社保手续,李进妹也已实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仅是对待遇标准有争议,系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计算标准等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民事诉讼范围。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李进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并裁定驳回李进妹的起诉于法有据,依法予以维持。李进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李进妹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光辉代理审判员  袁爱芬代理审判员  陈贤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文琳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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