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辛凯与重庆格群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凯,重庆格群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927号原告辛凯,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格群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滨江路32号附2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周康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凯诉被告重庆格群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凯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辛凯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辛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绍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楠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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