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绥北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甲,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绥化市。2015年2月12日因涉嫌诈骗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年8月5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绥北检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连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孙某甲因建楼缺少资金向吕某某提出借款40万元,并约定用自家及儿子房照做抵押,如果到期不清还款就用房产顶账。双方于同年6月30日签订借款合同,因被告人孙某甲误认为自家的两本房产证丢失,补办不及,为了能够顺利借款,通过与办假证人员某甲,花200元买了两个假房产证,交给吕某某房照一:房屋所有权人孙某甲,西长发镇太平山村4组,后(地)号04033,私产,建筑面积146平方米,设计用途:厂房。房照二:房屋所有权人孙某乙,西长发镇太平山村4组,丘(地)号04032,私产,建筑面积197平方米,设计用途:住宅。经绥化市北林区乡镇建设管理处证实,这两本房屋产权证不是该处所发。其所借款项用于经营,因孙某甲没能如期还款,吕某某到绥化市北林区乡建处查询,发现两本房照系伪造。案发后,孙某甲的家属在家中找到了该两本真实房产证并提交给公安机关。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孙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孙某甲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未作辩解。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孙某甲因建楼缺少资金向吕某某提出借款40万元,并约定用自家及儿子房照做抵押,如果到期还不清借款就用房产顶账。双方于同年6月30日签订借款合同,因被告人孙某甲误认为自家的两本房产证丢失,补办不及,为了能够顺利借款,通过与办假证人员某甲,花200元买了两个假房产证,交给吕某某房照一:房屋所有权人孙某甲,西长发镇太平山村4组,后(地)号04033,私产,建筑面积146平方米,设计用途:厂房。房照二:房屋所有权人孙某乙,西长发镇太平山村4组,丘(地)号04032,私产,建筑面积197平方米,设计用途:住宅。经绥化市北林区乡镇建设管理处证实,这两本房屋产权证不是该处所发。其所借款项用于经营,因孙某甲没能如期还款,吕某某到绥化市北林区乡建处查询,发现两本房照系伪造。案发后,孙某甲的家属在家中找到了该两本真实房产证并提交给公安机关。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孙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30日孙某甲的家属与吕某某达成还款协议,吕某某对孙某甲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经吕某某报案,被告人孙某甲被列为网上逃犯后被抓获的经过。2、孙某甲购买的二本假房照、二本真实房照复印件、提交清单,绥化市北林区乡镇管理处出具的证明、说明,证实经查绥化市北林区西长发镇太平山村4组孙某甲、孙某乙在我处有产权档案,产权登记日期为2007年6月16日,办案民警提供的两本房屋产权证不是我处所发。孙某甲、孙某乙两处房产产籍号为0011004032、0011004033均没有在我乡建处办理过抵押;没有补办过房照;经查档案孙某甲、孙某乙两处房产的真实面积和丘地号与孙某甲伪造的两本假房照面积和丘地号相符。3、证人吕某某的证言及借款合同,证实2008年在绥化市北林区木材市场卖木材,孙某甲当时在北林区包小工程,我俩就认识了,2012年6月,孙某甲说包工程没钱了,向我借款,同年6月30日,孙某甲用两处房产作抵押,向我借款4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息3分,到期不还用两处房屋抵债,现还款日期已过,他没有还款,我到绥化市北林区乡镇管理处查询,证实孙某甲用于抵押两处房照是伪造的,我给孙某甲打电话他不接,我发现被骗到公安机关报案。4、大庆市团结汽车行业服务中心团结项目部情况说明,证实2007年大庆市团结汽配城建设中,孙某甲和隋立彬承建了市团结汽配城19号楼,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左右,目前没有结算,2009年孙某甲和孙立辉又承建了配城城小区内油管线归并施工,总造价150万元,付款情况以配城城财物为准。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与李某某、李向东电话记录,证实李某某、李向东系父子关系,与孙某甲是亲属关系。2010年左右,孙某甲干工程向李某某借款100万元,孙某甲说如还不上用其绥化市北林区西长发镇太平山村4组房产抵偿借款,并写了一份借款抵押协议,因为是亲属,就只出个借据就行,孙某甲就给李某某出个借据一份。李向东也知道此事。6、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实我与被告人孙某甲系父子关系。我于2015年6月10日收拾屋时,在我家衣柜后面找到我名和我父亲名的房屋产权证,我将两本房屋产权证交到公安机关。7、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证实2012年6月,我因建楼缺少资金向吕某某提出借款40万元,并约定用自家及儿子房照做抵押,如果到期还不清借款就用房产顶账。我们于同年6月30日签订借款合同,当时认为自家的两本房产证丢失,补办来不及,为了能够顺利借款,通过与办假证人员某甲,花200元买了两个假房产证。使用这两个假房产证与吕某某做抵押借的款。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某甲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经法庭核实、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法庭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通过办假证人员某乙的房屋产权证,并予以购买,其行为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正范代理审判员  于春艳人民陪审员  万春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波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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