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吕建国申请执行宋红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沁阳市人民法院
沁阳市
执行案件
吕建国,宋红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沁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吕建国,男。被执行人宋红鹏,男。吕建国申请执行宋红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1)沁民音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红鹏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宋红鹏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宋红鹏银行存款1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