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6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姜大石与王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63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大石,男,1944年1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薇,女,1988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文斌,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上诉人姜大石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04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姜大石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姜大石在本案起诉状、上诉状中所列名的地址以及在原审法院签署的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一致,姜大石是否有送达地址变更的情形也未书面告知本院,故本院依据上述地址以邮寄的方式向姜大石寄送了开庭传票。经查询因多次投递家人称其不在家以及电话始终无人接听邮件被退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现姜大石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姜大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姜大石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姜大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宇翔代理审判员  宁 韬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雅璠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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