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宣化县君信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孟倩南、宇晓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化县君信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孟倩南,宇晓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商初字第202号原告宣化县君信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县洋河南镇头台子村。法定代表人高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万斌,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侠,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倩南。被告宇晓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化县君信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倩南、宇晓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化县君信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宣化县君信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化县君信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财产保全费520元,两项合计983元,由原告宣化县君信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延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娟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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