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申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照福、王冰与刘照福、王冰等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照福,王冰,黄付怀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申字第000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照福,教师。委托代理人盛中林,邳州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冰,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付怀,教师。再审申请人刘照福因与被申请人王冰、黄付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邳官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照福申请再审称:一审未收到开庭传票;原告一审时提供的借条上“刘照福”三个字不是我本人书写、指纹不是我按压,系他人伪造;申请对借条上“刘照福”三个字进行笔迹鉴定。本院审查查明:王冰诉刘照福、黄付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邳官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并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邮寄送达。后于2014年2月16日又向黄付怀、刘照福公告送达了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照福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在再审审查过程中,刘照福承认其于2013年年底收到法院向其邮寄送达的判决书。本院认为,刘照福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的再审申请期限,应当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刘照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杲 远审判员 朱 莉审判员 冯宪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丽娜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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