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21
卜志富与吕振杰、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蓟县人民法院
蓟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卜志富,吕振杰,王海涛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1950号原告卜志富。被告吕振杰。被告王海涛。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原告卜志富与被告吕振杰、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海涛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海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志富撤回对被告王海涛的起诉。审 判 长 曹利君审 判 员 霍玉萍人民陪审员 张孝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盛长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