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29
郝宇祥诉孟娜、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包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包头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郝宇祥,孟娜,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包头支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1828号原告郝宇祥,男,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告孟娜,女,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包头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宇祥诉被告孟娜、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包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宇祥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宇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 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