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调确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清华、谢春意民间借贷纠纷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调确字第40号申请人唐清华,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申请人谢春意,女,汉族,居民,住漳平市。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唐清华、谢春意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唐清华、谢春意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9日经漳平市调解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谢春意应偿还申请人唐清华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5月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二、如申请人谢春意按以下还款期限偿还债务,即于2015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唐清华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10月31日)人民币2000元,合计人民币32000元,则双方之间第一项的债权债务全部清洁;三、如申请人谢春意未按上述第二项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唐清华有权要求申请人谢春意按第一项内容清偿尚欠本息,但应扣除已支付部分,还款期限:从2015年11月起于每月30日前偿还本金人民币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余欠款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5月9日起至款还清日止),直至款还清止;四、若申请人谢春意未按上述第三项还款期限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余欠款视为到期债权(即对未到期债权可以一次性全部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庄金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谢美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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