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2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敏与何敏、何军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敏,何军,林高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569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钧。委托代理人:屠吟。被告:何敏。被告:何军。被告:林高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敏、何军、林高敏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元,依法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姗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盈莹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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