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董辉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404号罪犯董辉,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人,高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八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09)赤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罪犯董辉、秦立辉、杨立民、国立、李强五人相互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合计人民币54528元。原审原告人、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内刑三终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5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二○一四年二月二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董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改为自2008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董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董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思想政治课平均成绩为92.5分。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从事缝纫工、监督岗劳动,创产值13065.68元。自2013年9月26日至2015年2月20日,累计获考核分303.50分,记功5次。二○一三年度、二○一四年度二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属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董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08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南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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