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唐山市宏林硅胶有限公司与常州力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宏林硅胶有限公司,常州力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031-3号原告:唐山市宏林硅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南外环北七百户村。法定代表人:孙宏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州力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陆镇和平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周友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原告唐山市宏林硅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力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常州力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双方签订的合同对管辖的约定不明,该约定无效。双方签订的主合同第十二条“……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违反了约定管辖条款应具有单一性、排他性的原则,无法从该条款确定约定了哪个法院管辖,应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因此,该合同如发生争议,应根据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二、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在对管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在争议双方对管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该涉案设备的加工行为地为申请人所在地,故该合同履行地为申请人所在地。因此,该案无论是选择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法院,都应由申请人所在地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而贵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综上,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被告于2014年10月5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常州力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向唐山市宏林硅胶有限公司出售网带式干燥机组,其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3)约定供方人员在需方安装调试期间,必须加强施工安全教育。因此原告住所地作为安装调试地应视为合同履行地之一。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地人民法院”应理解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原告住所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并非约定不明确。而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选择原告所在地即古冶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常州力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常州力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彩 虹审 判 员 么 伟 利人民陪审员 李 静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欧阳丽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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