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比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扎西顿珠与扎西拉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比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比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西同珠,扎西拉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比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扎西同珠,比如县人。被执行人扎西拉错,比如县人。扎西同珠申请执行扎西拉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比如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日作出(2015)比民初字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扎西同珠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比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淋 绯审判员 吾金拉姆审判员 次仁达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才贡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