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张可省执行决定书
郯城县人民法院
郯城县
执行案件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郯执字第1757号本院在执行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怀军、王庆玲、张可省、周兴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可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张可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