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晓燕与曹曙、刘玉英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燕,曹曙,刘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赵晓燕,女,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马焱培,中豪律师集团(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曹曙,男,汉族,1958年6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刘玉英,女,汉族,1956年5月30号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赵晓燕与被执行人曹曙、刘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成华民初字第2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找到被执行人有房屋,位于成都市温江区七星街191号*号1楼1号(权:**7***)、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号*栋10楼1001号(1*****),上述房屋在诉讼中本院已保全。因该房屋设有抵押,且被成都市公安局查封,暂无法处置。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2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晓蕴审判员  黎世昌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 岑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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