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执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力与张存银、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力,张存银,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037号申请执行人王力,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存银,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28895-0,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柳州路28号。法定代表人郭广龙,系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张存银、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力劳务费18750元、案件受理费134元、执行费183元,共计190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张存银、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力案件款19067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国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 冉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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