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法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钟山县华美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钟山县华美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钟山县华美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钟山县东路原钟山县钢铁厂内。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钟山县华美瓷业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4)钟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法执字的1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温海田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左绍容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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