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垫江县人民法院
垫江县
民事案件
一审
陈某,王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3804号原告陈某,女,1984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王某,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原告在立案时已预交240元,由原告在本院退回120元)。代理审判员 金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梅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