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3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3804号原告陈某,女,1984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王某,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原告在立案时已预交240元,由原告在本院退回120元)。代理审判员  金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梅伟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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