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乔树存等恢复原状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乔树存,王桂芹,乔焕刚,高彩凤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32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乔树存,男,汉族,1946年6月14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电子机械厂退休职工。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桂芹,女,汉族,1946年6月23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乔焕刚,男,汉族,1975年6月23日出生,北京凯利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彩凤,女,汉族,1975年11月28日出生,农民。再审申请人乔树存、王桂芹因与被申请人乔焕刚、高彩凤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9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乔树存、王桂芹申请再审称:两审法院不以土地证为依据,而是以被申请人有亲属关系的亲姑父开具的前村委会的证明为依据,让法律失去公正的立场,两审判决没有考虑历史情况。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邻里和本家族关系,因宅基地使用权问题产生纠纷。一审法庭是根据原村委会副主任王文柱所提供材料,是没有根据,空口无凭的材料所判决。我方一再提出王文柱理应回避,不能作证,两审法院不予理睬。被告的房屋没有土地部门的批示,盖房时也没有留滴水,应是违章建筑。即使我真的占用公共用地,应由两委会告我,而不是对方。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乔树存、王桂芹在其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垒墙,对乔焕刚、高彩凤的墙体造成影响,亦会对乔焕刚、高彩凤管理自家房屋造成妨害。据此,两审法院对乔树存、王桂芹要求恢复自家院墙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乔树存、王桂芹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乔树存、王桂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乔树存、王桂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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