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庄高文与蔡志峰、郭惠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2699号原告庄高文,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蔡志峰,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惠青,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丽娜,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文松,男,195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庄高文与被告蔡志峰、被告郭惠青、被告蔡文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欲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高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陈雅云人民陪审员黄湘珍人民陪审员卢金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李艳秋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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