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王某甲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王某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705号原告苏某,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原告王某甲,女,汉族,1981年8月12日生,农民,住所地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丙宇,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东联通商丘分公司通讯生产综合楼1-2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王某甲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金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盛铭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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