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滕飞与魏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滕飞,魏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张滕飞,男。委托代理人张峰。被申请人魏巍,男。申请人张滕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魏巍驾驶的陕DX11**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张滕飞毛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3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滕飞与被申请人魏巍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张滕飞受伤,现正在治疗中,申请人张滕飞负事故次要责任。申请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魏巍驾驶现停放在乾县交警队停车场的陕DX11**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卫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艳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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