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黑龙江俊程经贸有限公司诉李春光、胡冰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俊程经贸有限公司,李春光,胡冰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487-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俊程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在城靓园A-C栋-1-2层5号一层。代表人李君娜,女,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春光,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胡冰清,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三初字第507号民事调解书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全额冻结李春光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陈志东审判员 王晓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逊光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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