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苍南华洁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苍南华洁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818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华洁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陈友钢。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法定代表人:林铁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4)温苍民初字第01447号调解书,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苍南农村商业银行二个账户存款共计10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步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新新 来源:百度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