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3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四川金仁医药有限公司与四川泽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仁医药有限公司,四川泽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795号原告四川金仁医药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刘碧武。被告四川泽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蓬安县。法定代表人简忠勉。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仁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泽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金仁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川金仁医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金仁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08.5元,由四川金仁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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