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女,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木兰镇。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4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吉兴乡建新村。本院在执行谢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某某应给付谢某某执行款、申请执行费合计10350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划周某某在银行存款830元并交付给谢某某,谢某某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行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东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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