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刘占奎与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刘占奎,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
产品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494号原告刘占奎,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英利国际广场地下夹层。法定代表人KIMYOUNGJUN(金永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奎与被告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占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占奎负担。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