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376号原告张某某,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村民。被告何某某,女,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何某某身份信息有误,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雄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人民陪审员 何伶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雨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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