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庆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执行案件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游。被执行人徐庆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庆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2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6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