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24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 庄某某 与被告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2461-4号原告庄某某。被告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苏某某在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苏某某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娜娜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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