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武汉深海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海龙协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58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深海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种子仓库。法定代表人程建,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海龙协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天津路1号。法定代表人段卫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3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海龙协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武汉海龙协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武汉深海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0,000元及相应利息;2、案件受理费9,224元,邮寄费40元、执行费8,074元由武汉海龙协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海龙协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7,338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