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辛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郑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辛某,童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857-1号原告辛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蒲秀敏,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与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辛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煜伟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