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2015年4月28日因本案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诉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间,被告人张XX在辽阳市白塔区□□□□网城内,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等工具撬开电脑主机箱,盗走七个内存条、一个电源、一个主板、一个显卡、一个CPU。2015年4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张XX到□□□□网城三楼包房内欲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辽阳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710元。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返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4月21日,被告人张XX先后两次窜至辽阳市白塔区□□□□网城内,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等工具撬开电脑主机箱,共盗走七个内存条、一个电源、一个主板、一个显卡、一个CPU。2015年4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张XX再次到□□□□网城三楼包房内欲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辽阳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710元。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返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XX的供述,失主刘XX的陈述,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张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返还被害人部分赃款,依法从轻处罚。但其多次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本案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XX退赔□□□□网城人民币二千五百一十元。三、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铁钳子一把、剪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刘丽华审判员  高俊果审判员  罗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桂霞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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